她们的权益不能“两头空”
当前,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、户籍等发生变动,导致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,尤其是离婚、丧偶、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。
我国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,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,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要求,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。
但是,受传统婚嫁风俗、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,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,“外嫁女”土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。
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曾明确,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,注重保护“外嫁女”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;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,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、土地承包经营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,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
日前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,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;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,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,进一步为农村妇女权益织密了保护网。
妇女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,只有保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,才能极大激发农村妇女热情,引导她们积极投身乡村全面振兴事业。
积极推进法治乡村、文明乡风建设,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,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守法意识,倡导男女平等新风尚,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。
目前,我国在保护“外嫁女”土地承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,关键在于执行。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的形式,将侵害“外嫁女”合法权益的行为“合理化”,甚至得到了一些村民认可,成为相关纠纷、案件调解的最大阻力。
要督促各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,维护“外嫁女”的权益,加大侵害“外嫁女”土地承包权益行为的惩戒。
要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,用乡规民约来保护妇女权益;废除乡规民约中不合法的“土政策”,防止乡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,成为侵害“外嫁女”权益的借口。
“外嫁女”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被剥夺,不仅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,也与建设法治乡村、营造文明乡风相悖。
因此,除了持续完善法治机制保障,也要加强宣传引导,鼓励“外嫁女”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撰稿:钱立功
编辑:陈昌清 梅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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