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看原文
其他

她们的权益不能“两头空”

安徽时评 安徽时评
2024-09-07

‍近年来,农村“外嫁女”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持续引发社会热议。

近日,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,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。据《法治日报》报道,调解员从亲情入手,疏通矛盾积怨,最终帮助当事人王某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土地所产生的收益1.5万余元。


当前,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、户籍等发生变动,导致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,尤其是离婚、丧偶、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。


我国高度重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,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,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相关要求,强化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。


但是,受传统婚嫁风俗、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,针对妇女的歧视依然存在,“外嫁女”土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并不鲜见。


“外嫁女”权益受损现象非个例

不少农村妇女在婆家没有分到土地,在娘家的土地又被收回了,出现“两头空”的现象。

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,涉土地征收征用纠纷呈现增长态势。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、户籍等发生变动,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、土地承包经营、土地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。


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曾明确,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,注重保护“外嫁女”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;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,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、土地承包经营、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,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。


日前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,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;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,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,进一步为农村妇女权益织密了保护网。


妇女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,只有保护好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,才能极大激发农村妇女热情,引导她们积极投身乡村全面振兴事业。


积极推进法治乡村、文明乡风建设,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,不断提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守法意识,倡导男女平等新风尚,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。


目前,我国在保护“外嫁女”土地承包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完善,关键在于执行。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的形式,将侵害“外嫁女”合法权益的行为“合理化”,甚至得到了一些村民认可,成为相关纠纷、案件调解的最大阻力。


要督促各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,维护“外嫁女”的权益,加大侵害“外嫁女”土地承包权益行为的惩戒。


要发挥乡规民约的作用,用乡规民约来保护妇女权益;废除乡规民约中不合法的“土政策”,防止乡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,成为侵害“外嫁女”权益的借口。


“外嫁女”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被剥夺,不仅违反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,也与建设法治乡村、营造文明乡风相悖。


因此,除了持续完善法治机制保障,也要加强宣传引导,鼓励“外嫁女”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,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

撰稿:钱立功

编辑:陈昌清 梅麟


—————   推荐阅读   —————


房地产业这场“及时雨”,下得好更要下得准

无证明就是最有效的证明



星标☆“安徽时评”

及时接收最新推文



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安徽时评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